一:光源選擇
1.1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高壓鈉燈,也可選擇發光二極管或陶瓷金屬鹵化物燈;
(2)次干路和支路可選擇
高壓鈉燈路燈、
LED路燈或陶瓷金屬鹵化物燈。
(3)居住區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LED光源或金屬鹵化物燈;
(4)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采用二級發光管或金屬鹵化物燈; (5)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可采用發光二極管、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或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
1.2 道路照明不應采用高壓汞燈和白熾燈。
1.3 當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光源的顯色指數(Ra)不宜小于60;
(2)光源的相關色溫不宜高于5000K,并宜優先選擇中或低色溫光源;
(3)選用同類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宜大于7 SDCM;
(4)在現行國家標準《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7921規定的CIE1976均勻色度標尺圖中,在壽命周期內光源的色品坐標與初始值的偏差不應超過0.012。
二: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2.1 機動車道照明必須采用功能性燈具,并因根據照明等級、道路形式及道路寬度等選擇燈具的光度參數。
2.2 商業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在滿足照明標準值的前提下,宜采用與道路環境協調的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采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于25%,其眩光控制值宜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要求,且機械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7000.1和《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GB7000.203的規定。
2.3 采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燈或截光型燈具。
2.4 配置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環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燈具電氣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3。
2.5 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2.6 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梁等易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采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7000.1和《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GB7000.203所規定的防振要求,并應加設防墜落裝置。
2.7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鎮流器。
2.8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和鎮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2.9 道路照明燈具的維護系數可按表2.9確定。
表2.9 道路照明燈具維護系數
燈具防護等級 |
維護系數 |
≥IP65 |
0.70 |
<IP65 |
0.65 |
2.10 當燈具采用發光二極管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
(2) 燈具效能不應小于表4.2.10的要求;
表 4.2.10 發光二極管燈具效能限值
色溫Tc(K) |
Tc≤3000 |
3000<Tc≤4000 |
4000<Tc≤5000 |
燈具效能限值(lm/W) |
90 |
95 |
100 |
三:在標稱工作狀態下,燈具連續燃點3000小時的光源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96%,燈具連續燃點6000小時的光源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92%;
四:燈具的電源模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的控制裝置 第14部分: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GB 19510.14的要求,且能現場替換,替換后防護等級不應降低;
五:燈具的無線電騷撓特性應符合《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制和測量方法》GB17743的要求,諧波電流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17625.1的要求,電磁兼容抗擾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照明用設備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 》GB/T18595的要求;
六:燈具的防護等級不宜低于IP65;
七:燈具電源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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