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常規照明時應使下穿道路上設置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銜接。下穿道路橋下區段路面的平均亮度(照度)應與其橋外區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燈具不應在上跨道路上產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與相連的道路路面相同。應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照明。
(2)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4條的要求。
2、高架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上層道路和下層道路的照明應分別與其連接道路的照明等級一致,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3.1條的要求;
(2)上層道路和下層道路宜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并應為道路的隔離設施和防撞墻提供照明;
(3)下層道路的橋下區域路面照明不應低于橋外區域路面的照明水平,并應為上層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照明;
(4)上下橋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橋上道路;
(5)有多條機動車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護欄照明作為功能性照明。
3、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2)應提供無干擾眩光的環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線區等交會區域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規定。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復雜路段的照明應加強;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規照明。大型立交可選擇常規照明或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4條的要求。
(5)不宜采用護欄照明方式為道路寬闊的立交的功能性照明;
(6)立交上道路的照明標準應與相連道路的照明相同。
(7)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級不宜低于相連的橋上道路,并應為隔離設施和防撞墻提供照明。
4、城市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與其連接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于與其連接的路面寬度時,橋梁的欄桿和緣石應提供垂直照明,并應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具;
(2)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項設計;
(3)橋梁照明應限制眩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有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梁照明不宜將護欄照明作為功能照明。
與公路橋、鐵路橋相比,城市高架橋位于城市中心區,夜晚存在照明問題。照明問題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行車照明問題,另一部分是景觀照明問題。但在城市高架橋照明問題方面,有以下問題值得研究:
(1)城市高架橋照明問題屬于邊緣學科、交叉學科,涉及建筑美學、建筑造型、燈光、供電、規劃、綠化等,有很多社會管理問題,并不屬于單純的技術問題;
(2)缺乏完整的研究,沒有相應規范、標準;
(3)與社會環境相聯系,受周圍環境影響;
(4)并不完全是橋梁的技術問題,屬于城市景觀照明的一部分,但與橋梁本身相關聯;
(5)濱水橋梁有特殊的照明效果;
(6)照明效果要經受社會成員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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